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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顯示:6月中旬我在一家超市購物時,在該超市的寄存處存放了一些東西。購物結束後,因匆忙離開我忘記取回寄存物品,直到出差回來才記起此事。當我趕到該超市寄存處領取物品時,卻被超市的工作人員告知,存放物品已有10餘天,超過了商場的存放期限,需要繳納每天5元共計50元的保管費才能取回物件。我多次與超市的工作人員協商,但始終未果。請問,超市這種做法對不對?李女士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熱線律師回覆:超市設置寄物櫃提供免費存包服務,是吸引消費者的一種配套服務措施。消費者在接受此類配套服務後,事實上就與超市達成了保管合同的關係,超市也得到了增加顧客、增加利潤的利益,這類保管合同並非是無償的。因此,在消費者購物期間,超市對消費者寄存的物品應儘管理人的責任。對於消費者隔夜長期寄存的物品收費,超市必須在消費者接受存物服務時,將收費方式和金額予以明示,以正式的書面方式提示消費者存放物品的期限和過期後商場的收費標準,但其內容不得與相關法律相悖。如果超市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對隔夜取物的消費者亂收費,消費者可以搜集證據向物價部門投訴。
  同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因此,消費者在寄存貴重物品時應事先聲明。
  記者 黎欣剛 通訊員 王煥清 整理  (原標題:隔夜寄存超市收費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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